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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郁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貳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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