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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弘祚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陳玉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郁倫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峯 范雲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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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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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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