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弘祚、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陳玉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郁倫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峯 范雲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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