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采樂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貨款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元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