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聿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譽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譽齡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