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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明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婯甄(原名陳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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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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