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子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闕子偉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主張闕子偉亦為債務人,應請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