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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子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闕子偉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主張闕子偉亦為債務人,應請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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