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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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子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威凱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闕子偉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主張闕子偉亦為債務人,應請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