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姵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4 年11月9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