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尚朋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