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曜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美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呂美惠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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