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呂美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 呂美惠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