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 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張秀卿、陳信昌、陳冠廷、陳國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秀卿、陳信昌、陳冠廷、陳國煌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