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英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李英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 (狀附統一發票係以日山豪景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