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國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英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李英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狀附統一發票係以日山豪景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