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志忠
- 原告唐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進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對江進士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三、提出相對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印章。(不可蓋於卷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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