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眾影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