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馬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2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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