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春敏
- 當事人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儷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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