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請款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