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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鄧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
  一、債務人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
    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
    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
    40,007元,專案補償款62,500元,共計新臺幣102,507
    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
    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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