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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孟祿德

  • 當事人
    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祿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或妞食尚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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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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