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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豪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之址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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