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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豪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業己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以清算人為程序上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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