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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璟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功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清亷
法定代理人
馬 帥
法定代理人
陳俊彥
法定代理人
張豫傑
法定代理人
廖麗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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