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璟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功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清亷
- 法定代理人
- 馬 帥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彥
- 法定代理人
- 張豫傑
- 法定代理人
- 廖麗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