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鴻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