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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8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祺榮即海餃七號小吃店
郭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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