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王組志」或「王祖志」?)。
二、查林俊寬非系爭買賣合約書之當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林俊寬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