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王組志」或「王祖志」?)。

二、查林俊寬非系爭買賣合約書之當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林俊寬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