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劉景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英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余敏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