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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閃國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債務人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
  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44162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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