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閃國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債務人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 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44162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