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佳樂忠孝唱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張美香
- 人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許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