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麗芬、盧恩生
- 原告杏世紀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飛博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杏世紀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博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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