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淑麗、達康電通有限公司(原名:華冠展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淑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康電通有限公司(原名華冠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達康電通有限公司(原名華冠展業有限公司)而非王慰慈個人,故聲請人向王慰慈請求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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