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創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弘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釋明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