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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隆隆有限公司、蘇博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

三、若請求票款,請提出全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四、若請求貨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並釋明對相對人蘇博明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並非全部由相對人蘇博明個人所簽發,請釋明對相對人蘇博明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六、查聲請人所提出支票(票號: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4紙之發票人為蘇博明個人而非隆隆隆有限公司,請釋明對相對人隆隆隆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七、若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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