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仲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隆隆有限公司、蘇博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
三、若請求票款,請提出全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四、若請求貨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並釋明對相對人蘇博明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並非全部由相對人蘇博明個人所簽發,請釋明對相對人蘇博明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六、查聲請人所提出支票(票號: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4紙之發票人為蘇博明個人而非隆隆隆有限公司,請釋明對相對人隆隆隆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七、若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