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輝鴻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