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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麗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萬居

      詹 鳳

      楊智曄

      盧莞舒

      詹新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365,000元 │80年9月8日 │├──┼─────────┼──────┤│002 │100,000元 │80年9月10日 │├──┼─────────┼──────┤│003 │104,000元 │80年9月15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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