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楊瓔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志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洪誠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梅
- 法定代理人
- 楊恩祈
- 法定代理人
- 華志忠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麗梅
楊明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