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照禎、林錦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二、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照禎非發票人,如欲對黃照禎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