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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鄒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照禎、林錦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二、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照禎非發票人,如欲對黃照禎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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