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鄒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照禎、林錦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二、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瀚瑋照明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照禎非發票人,如欲對黃照禎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