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曾于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名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