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程星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明春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春蘭
許珮書
一、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許珮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