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許明春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星豪
- 被告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春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明春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蘭 許珮書 一、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許珮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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