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燕清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佳樂忠孝唱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