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盛營造有限公司、林裕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裕盛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