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江秀麗、許博彰
- 原告中山首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元,及自本支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山首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秀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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