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火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09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