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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黃顯群

      黃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陸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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