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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智拓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 年10月1 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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