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銘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衍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賴巧雲
江衍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