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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顏杰甫」或「許勝發」?)。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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