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宸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宸發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宸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