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琬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麗境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曾忠仁、美麗境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曾忠仁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5月12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曾忠仁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