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松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宥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坤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趙坤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松怡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黃宜榛」或「黃宥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