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松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坤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趙坤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松怡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黃宜榛」或「黃宥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