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林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侯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